组织章程
关于我们组织章程缴纳会费

汕头市酒店配套行业协会章程

(提交201751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汕头市酒店配套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为酒店提供配套服务及配套用品的、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团结行业内企业家,联络友谊,协调关系,交流信息,促进发展,为汕头酒店服务业的发展,为建设幸福汕头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杰思信息大厦918室。

第六条本会活动范围为汕头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活动以服务为中心,采用实际可行的、有效的途径和形式,帮助本会会员企业健康、稳妥地向前发展。主要业务范围:

(一)反映建议意见:积极与市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发展规划和各种经贸信息,并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问题和意见,争取上级对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二)协助寻找商机:向会员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和经贸活动信息,组织会员与其它友好商会交往,组团外出进行商务考察等。帮助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和寻找商业机会,鼓励和支持会员企业团结合作,联合出击,抱团发展,显示协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三)帮助融资理财: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使会员企业与金融部门建立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银企关系。金融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指导帮助会员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提升信用等级,并在融资理财等方面给予企业实际支持。

(四)引进人才技术:与各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加强联系,引进人才和适用技术,促进会员企业技术及业务水平的提高。

(五)创品牌和认证服务: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帮助企业创名优产品和名牌商标,并帮助会员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使企业产品逐步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引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开展学习培训:与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开办酒店管理、餐饮厨艺、宴会酒会等方面的培训班、进修班,针对酒店的实际举办各类专题讲座或论坛等,不断提高会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水平。

(七)提供维权服务: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反映意见,并与高水准的律师事务所合作,提高会员法律意识,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宣传表彰:对会员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参与公益事业等,推荐给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给予宣传表彰。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为酒店(含宾馆、会堂、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下同)提供配套服务和配套用品的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在本会内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培养一个团结、互助、好学、奋进的良好会风。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妥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人民币;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超过五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本会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招聘专职秘书长及增补理事事宜;
(五)监督本会的经费收取及使用情况;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召开四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一切日常事务;
(五)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5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酒店配套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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